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

关于本市单位使用外来干涉人员前必须先招本市劳动者的实施细则

沪就职(2001)9号

一、单位使用外来人员前必须先招聘本市劳动者的手续
(一)招聘登记地域及凭证
1、本市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需招用外来人员,应先携带当年度年检合格的《上海市企业(单位)劳动保障年检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招聘简章文本、单位登记资料表 到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公益性职业介绍所办理上网招聘登记手续。

2、区县公益性职业介绍所在办理单位上网招聘登记手续时,应认真审核有关凭证和招聘简章,以确保上网信息的真实性。

(二)信息上网与发布
1、单位招聘工种的工资水平应按不低于当年本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低价位数公开上网招聘本市劳动者。(http://www.sjzj.com/sjzj/zygzzdjg1.htm)

2、各类上网招聘的信息,必须自发布之日起15天内公开张帖,应聘面试日应为15天的最后一天,人数较多的可安排最后二天。

(三)招聘不足证明的出具
1、区县公益性职业介绍所对经过公开招聘本市劳动者15天后(除禁止使用外来人员的工种、岗位外),招聘不足,并经各种努力仍招聘不足的单位,可按实际招聘人员,出具《招聘本市劳动力不足证明》。

二、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的原则
1、本市单位使用外来人员应本着“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市,后外地”的原则,首先应做好招聘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协保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其次做好下岗职工的余缺调剂;再次组织郊县农村富余劳动力代替,以促进本市劳动者的充分就业。

2、本市单位不论新招还是继续使用外来人员,其上网发布招聘信息都必须根据工种性质分别按应聘面试人员不低15%-30%的比例,录取本市劳动者。

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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