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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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年龄

第1-12个月

第13-24个月

延长领取支付标准(元/月)

支付标准(元/月)

支付标准(元/月)

满1年不满10年

<35岁

445

410

≥35岁

500

410

410

满10年不满25年

<45岁

≥45岁

550

440

410

25年以上

不论年龄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08年4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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