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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2002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
沪劳保基发(200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 现就确定2002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 本市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2002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由单位根据职工2001年度的工资性收入申报,并按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相一致的原则予以确定。
1、 2001年度职工个人工资性收入应由单位办理职工本人签字确认手续。缴费单位应在2002年3月15日以前,向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交本单位按规定填报的上海市统计局《劳动情况》104表、缴费个人确认表册以及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发放的申报表,办理申报手续。
2、 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应当对缴费单位申报并经个人确认的2001年度月平均工资与有关资料即时进行审核。凡缴费单位2001年度工资总额大于职工个人确认的工资性收入总和的,应查明原因,由单位负责进一步核实职工个人工资性收入,并对单位已申报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工资性收入予以相应调整。对列入2001年专项审计的缴费单位,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应将该单位追缴调整后的工资总额与其申报的2001年工资总额进行对比审核,经审核后相应确定缴费基数。
3、 对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本市公布的2001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其数值据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按四舍五入原则先进到角再进到元。
4、 缴费单位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单位内缴费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5、 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以及从事自由职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为960元,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960元的,也可将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但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最高上限。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月缴费基数按本人和帮工缴费基数总额确定。
6、 实行统一结算管理的协保缴费专户尚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2002年缴费年度内增长13%。
7、 200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企业中的缴费个人,可按实确定其缴费基数,但不得低于490元。
8、 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按2001年度的实际工资性收入确定其月缴费基数,但不得低于490元。
9、 调整后的各项缴费工资基数标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
二、凡按第一条第7款规定申请按实缴费的企业,应向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上年度的财务报表、银行对账单、有关降低缴费基数的专项集体合同书;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还应提供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书。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其申报的2001年度工资总额应严格核查。对情况属实的缴费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通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5月底前办理完毕。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应将审核材料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在确定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缴费基数时,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也应加强审核工作。
三、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的当年记帐额,按个人缴费基数和规定的记帐比例记入个人帐户。
四、2002缴费年度中,新参加工作的缴费个人,已经按上年工资性收入确定当年缴费基数的,按已确定的基数缴费;无上年工资性收入的,应按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一般不应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其中所在企业或非正规劳动组织已批准实行按实缴费的,也可按实确定月缴费基数。
五、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应严格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1号令]和相关的法规、规章以及上海市统计局2002年的统计指标解释口径,对缴费单位及缴费个人的2001年度工资总额进行审核,并据此核定其2002年度的缴费基数。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应组织专项稽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通过抽样形式对单位申报2001年度工资总额和2002年缴费基数的情况组织专项审计。对严重瞒、漏报工资总额的缴费单位将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应对缴费单位申报工资总额情况与经本中心核定的缴费情况进行汇总,于5月底之前交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汇总分析后于6月底之前一并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六、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在审核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2001年度工资总额的同时,对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进行年度验证。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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