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时,劳动者能否得到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不属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范围。1996年1月1日(外商投资企业为1995年2月10日)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或者续签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此之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不愿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终止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年支付相当于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金,一般不超过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支付相当于本人1个月(外商投资企业支付半个月)工资收入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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