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1、标准:535元/月。

  2、对象:与本市范围内的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雇用的帮工,应执行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本市范围内的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央在沪企业、驻沪部队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

  3、含义:最低工资是指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所在企业必须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所谓“正常劳动”,与完成定额或一定任务的劳动不同,只要职工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上从事了劳动,就应认为是一种正常劳动。最低工资由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应列入工资总额的各项工资性收入剔除下列项目后构成:

  (1)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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