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单位就业的劳动者可以享有哪些有薪假期?
1、全体劳动者的节假日:元旦一天,1月1日;春节三天,阴历正月初一至初三;国际劳动节三天,5月1日至3日;国庆节三天,10月1日至3日。如适逢公休日,应顺延补假。
2、部分劳动者的节假日:妇女节半天,3月8日;青年节半天,5月4日。如适逢公休日,不补假。
在部分公民放假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适逢休息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的,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3、年休假:企业可以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具体办法暂由企业自定。
4、探亲假:
(1)享受条件: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或者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2)假期:探望配偶的,原则上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2年探亲一次的,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6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2年探亲一次的,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上述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3)路费: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按普通交通费标准负担。
(4)婚假:一般为3天,符合晚婚条件的一方,另加7天。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路程假另给,但路费自理。
(5)产假:单胎顺产90天;单胎难产10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的,另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妊娠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自然流产,产假45天。
(6)丧假:职工因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可享受1~3天的丧假。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路程假另给,但路费自理。
(7)住房拆迁假: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在职职工因房屋拆迁搬家,凭区、县房管局的证明,可有公假2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