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等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一般门、急诊医疗费怎样分担?

职工、非正规就业者、协保人员、下岗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一般门、急诊医疗费,根据下列两种情况确定医疗费分担比例:
1、 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首先从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中支付,帐户资金用完后,由个人现金支付,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个人自负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后,超过部分由个人和附加基金按一定比例分担。附加基金的支付比例根据职工年龄不同,有所区别:①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支付比例为70%;②1956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出生的,支付比例为60%;③1966年1月1日后出生的,支付比例为50%。
2、 2001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首先由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帐户资金用完后由个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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